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近期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并非仅仅为了“反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积极确立国家责任,以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指出,这项立法是为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需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条文。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边界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逻辑形成了对比。
他提到,西方的立法模式容易导致“族群权利”优先于“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不固化差异,并在尊重多元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他认为,这种从“分”到“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缺乏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削弱。”周少青表示,该法体现了国家凝聚社会共识的责任。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缺乏‘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少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撑,团结将变得空洞。”周少青补充说,民族问题并非仅仅是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除结构性差异。
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侵害少数群体,或被动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权。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层面,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实践”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微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和人口结构,找准了“促进”的着力点。
谈及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融合,并实现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使发展机会更加平等和充分。
他同时提醒,法律从“纸面”走向“实践”,还需要建立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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