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中外记者见面会。会议邀请了地方干部和群众代表,他们围绕“促进团结进步 昂扬奋斗力量”的主题与中外记者进行了交流。在会上,代表们分享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以来带来的新变化。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长李雪涛指出,对于基层干部而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带来了更坚实的信心、更明确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
他解释说,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尤其对于怒江这样的边疆民族地区,为保障各民族权益和处理涉民族事务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可靠的依据,从而增强了基层干部的底气。
法律的施行也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基层必须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法律对构建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推动共同繁荣发展都做出了全面规定,这要求基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以取得实际成效。
未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将严格遵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相关要求,着力于建设家乡,将法律实施与共同富裕相结合,持续发展草果、咖啡、中药材及文旅户外等优势产业,以提高群众收入。
同时,还将肩负起守卫边疆的政治责任,确保450公里边境线的安全,并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成果,实现青山绿水蓝天的目标。
此外,怒江州将全力推进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深化“感恩共产党、感恩总书记”主题实践教育,并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的互嵌式发展,让民族团结之花常开不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旗委副书记、旗长黄龙分享了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两点深刻体会。
首先,他认为该法为民族工作提供了“硬杠杠”。过去,民族工作主要依靠政策,而法律的颁布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其次,法律为调处基层矛盾提供了“硬抓手”。以往处理矛盾可能耗时费力,而现在可以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身边司法的公正。
关于如何贯彻落实该法,黄龙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宣传要落到实处。要利用现有媒体平台和“法治乌兰牧骑”,用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文,使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用法要落到实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依靠法律解决和调处社会矛盾,让群众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的作用。
第三,融合要落到实处。将法律要求融入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不断壮大民族团结的大家庭。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永仁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关于各民族互嵌式发展的论述,正是他们日常生活真实的写照。
他介绍说,五十镇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乡镇,包含汉、土、藏、回、满、蒙6个民族。各族群众日常生活中共同劳动、务工,共同经营盘绣、酿酒、开办农家乐等,早已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状态。法律明确了各族互嵌式发展,实际上是对他们日常生活的总结。
法律的施行,使得民族团结工作从以往的“干部宣教”转变为更具体的“每家每户的法定义务”,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基层干部干事更加有底气,抓手也更加实在,群众的参与度也随之提高。
今后,五十镇将依托班彦村的感恩教育基地,组建包括镇村干部、非遗传承人、法律明白人和老党员在内的宣讲队伍,深入田间地头、村落巷尾和村民家中开展“庭院释法”活动,让村民在实际场景中理解法律、维护团结。
同时,也将把法律的核心条款纳入村规民约,并利用村级网格和调解委员会,常态化地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此外,还将结合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和东西部协作项目,将法律关于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搭建跨村互助的产业平台,统一规范运营机制,促进各民族联合协作、均等就业、共同增收,让群众在共同生产经营中加深交流,夯实团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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